违法行为: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 不予处罚条件: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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