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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pydn70/2023-00267 分 类: 法规文件
责任部门: 发文日期: 2024年02月22日
标 题: 《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之违反药品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三)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之违反药品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三)

违法行为: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
不予处罚条件: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办:鄱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鄱阳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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