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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pydn70/2023-00266 分 类: 法规文件
责任部门: 发文日期: 2023年12月13日
标 题: 《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之违反药品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二)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之违反药品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二)

违法行为: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没有及时登记购销记录

不予处罚条件情节轻微,索证索票齐全、不影响追溯,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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