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没有及时登记购销记录
不予处罚条件:情节轻微,索证索票齐全、不影响追溯,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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