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不合格检测报告显示某批发部销售的精选全排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精选全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单据和供货商资料,显示上述精选全排直接从某屠宰厂购进,购进时查验并留存了屠宰厂营业执照、畜禽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以及精选全排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等资料,充分证明当事人履行精选全排进货查验义务、证明其不知道精选全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来源的事实。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符合免予处罚的条件,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