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某批发市场经营户销售的小米椒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小米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查验资料显示,当事人直接从产地购进小米椒,进货查验并留存了供货商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农产品产地证明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且提供了洪溯源电子追溯系统报备记录截图和银行转账记录截图,充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足以证明其不知道小米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符合免予处罚的条件,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