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公示与政务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和格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2.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2.要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确保执法文书完整准确。要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对受理申请、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文字记录。
3.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1)下列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责令停产停业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的。
(2)下列行政许可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准予从事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准予从事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撤销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
(3)下列行政强制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查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案场所、设施的;扣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案财物的;冻结、划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存款、汇款的;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4)下列行政征收征用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对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征用的;行政征收对象涉及人数较多或者对征收补偿方案分歧较大的;其他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国务院部门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在上述审核范围的基础上增加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的种类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