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司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配套制度
一、实施范围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变更、注销核准(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证明事项(见附件),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关证明,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三)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工作流程
(一)告知。申请办理行政事项需要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鄱阳县司法局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证明事项名称;
2.证明事项设定的依据;
3.证明事项的用途;
4.申请人的承诺方式;
5.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6.事后核查的监管权力;
7.告知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
(二)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的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
2.申请人符合相关条件;
3.申请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4.申请人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鄱阳县司法局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三)审查与决定。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事项并按照要求作出承诺的,鄱阳县司法局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依据相关行政事项的法定办理流程,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三、后续监管
(一)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将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机制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证明事项,纳入日常监管;确需现场核查的,优化工作流程、加强业务协同,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
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加强信用监管。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将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实施分类精准监管,依法加大失信约束力度,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监管措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三)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实施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鄱阳县司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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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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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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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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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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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证明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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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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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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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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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核准(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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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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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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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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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兼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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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的教育科研部门、民营企业或者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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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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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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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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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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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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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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