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2)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3)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4)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①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②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③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5)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
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
②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③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