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pydn-2020100037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责任部门: 发文日期: 2020年10月29日
标 题: 鄱阳县2020年河湖划界项目政府公告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鄱阳县2020年河湖划界项目政府公告

鄱阳县2020年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政府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湖泊保护条列》、《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鄱阳县2020年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工作已经鄱阳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界定和法律禁止行为

一)鄱阳县河道管理范围界定

(1)城墩水河道管理范围划界

现状和规划均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10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2)大港水(鄱阳段)河道管理范围划界

现状和规划均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10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3)大吉水河道管理范围划界

现状和规划均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10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其中先旦冲水库和杨梅岭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库区淹没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库内岛屿、库区防护堤防),枢纽工程管理范围为大坝下游坝脚线向下游水平延伸30米,大坝两侧坝端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30米(单侧),溢洪道两侧外轮廓线向外水平延伸10米(单侧)。

(4)合禄港(鄱阳段)河道管理范围划界

现状和规划均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10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其中上兰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库区淹没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库内岛屿、库区防护堤防),枢纽工程管理范围为大坝下游坝脚线向下游水平延伸30米,大坝两侧坝端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30米(单侧),溢洪道两侧外轮廓线向外水平延伸10米(单侧)。

(5)胡家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其中胡右圩和胡左圩为5级堤防,护堤地的宽度为内堤脚线(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往陆域延伸20米;无堤段河道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10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其中金潭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库区淹没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库内岛屿、库区防护堤防),枢纽工程管理范围为大坝下游坝脚线向下游水平延伸30米,大坝两侧坝端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30米(单侧),溢洪道两侧外轮廓线向外水平延伸10米(单侧)。

(6)胡家水(鄱阳段)河道管理范围划界

现状和规划均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10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7)湖家潭河(鄱阳段)河道管理范围划界

现状和规划均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10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8)湖云河(鄱阳段)河道管理范围划界

现状和规划均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10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9)黄山河(鄱阳段)河道管理范围划界

现状和规划均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10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10)乐观水(鄱阳段)河道管理范围划界

现状和规划均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10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11)丽阳水(鄱阳段)河道管理范围划界

现状和规划均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10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12)南滨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其中向红联圩、成潭圩和立新圩为5级堤防,护堤地的宽度为内堤脚线(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往陆域延伸20米;无堤段河道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10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其中滨田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库区淹没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库内岛屿、库区防护堤防),枢纽工程管理范围为大坝下游坝脚线向下游水平延伸100米,大坝两侧坝端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100米(单侧),溢洪道两侧外轮廓线向外水平延伸50米(单侧)。

(13)南阳亭水(鄱阳段)河道管理范围划界

现状和规划均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10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14)饶家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

现状和规划均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10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其中小东湖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库区淹没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库内岛屿、库区防护堤防),枢纽工程管理范围为大坝下游坝脚线向下游水平延伸30米,大坝两侧坝端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30米(单侧),溢洪道两侧外轮廓线向外水平延伸10米(单侧)。

(15)莳山水河道管理范围划界

现状和规划均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10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其中大边坞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库区淹没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库内岛屿、库区防护堤防),枢纽工程管理范围为大坝下游坝脚线向下游水平延伸30米,大坝两侧坝端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30米(单侧),溢洪道两侧外轮廓线向外水平延伸10米(单侧)。

(16)田畈街水河道管理范围划界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其中东湖圩为5级堤防,护堤地的宽度为内堤脚线(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往陆域延伸20米;无堤段河道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10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其中大源河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库区淹没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库内岛屿、库区防护堤防),枢纽工程管理范围为大坝下游坝脚线向下游水平延伸50米,大坝两侧坝端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50米(单侧),溢洪道两侧外轮廓线向外水平延伸30米(单侧)。

(17)万年河(鄱阳段)河道管理范围划界

现状和规划均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10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18)西河(鄱阳段)河道管理范围划界

现状和规划均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5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19)下岸水河道管理范围划界

现状和规划均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10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其中赵家山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库区淹没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库内岛屿、库区防护堤防),枢纽工程管理范围为大坝下游坝脚线向下游水平延伸30米,大坝两侧坝端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30米(单侧),溢洪道两侧外轮廓线向外水平延伸10米(单侧)。

(20)响水滩河(鄱阳段)河道管理范围划界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其中西河西联圩为5级堤防,护堤地的宽度为内堤脚线(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往陆域延伸20米;无堤段河道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10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21)游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其中跃进圩、蒲汀圩、送瘟圩、抗胜圩、芦埠圩、碾下圩和杨溪圩为5级堤防,护堤地的宽度为内堤脚线(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往陆域延伸20米;无堤段河道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10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其中徐家垄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库区淹没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库内岛屿、库区防护堤防),枢纽工程管理范围为大坝下游坝脚线向下游水平延伸30米,大坝两侧坝端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30米(单侧),溢洪道两侧外轮廓线向外水平延伸10米(单侧)。

(22)张家山水河道管理范围划界

现状和规划均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5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其中团结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库区淹没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库内岛屿、库区防护堤防),枢纽工程管理范围为大坝下游坝脚线向下游水平延伸30米,大坝两侧坝端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30米(单侧),溢洪道两侧外轮廓线向外水平延伸10米(单侧)。

(23)信江东大河(鄱阳段)河道管理范围划界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其中乐丰联圩为4级堤防,护堤地的宽度为内堤脚线(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往陆域延伸30米;无堤段河道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10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二)法律禁止行为

1.禁止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

2.禁止种植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芦苇等阻水植物,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

3.禁止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1)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2)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二、湖泊管理范围界定和法律禁止行为

一)鄱阳县湖泊管理范围划界

(1)饶山湖管理范围划界

有堤防的湖泊,其管理范围为湖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 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其中跃进圩、送瘟圩、抗胜圩、芦埠圩、碾下圩和杨溪圩为5级堤防,护堤地的宽度为内堤脚线(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往陆域延伸20米;无堤段的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二)法律禁止行为

 在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填湖、围湖造田造地造林、拦汊筑坝、围圩养殖以及其他分割、侵占水面的行为;

2.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3.非法修建阻水、排水设施,非法采砂,非法捕捞;

4.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废液;

5.排放、倾倒畜禽粪便、工业废渣、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者在湖泊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污染物;

6.投放无机肥、有机肥及生物复合肥进行水产养殖;

7.种植有碍湖泊保护或者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8.其他缩小湖泊面积、影响湖泊蓄水防洪能力和污染湖泊水质的活动。

特此公告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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