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py070004001-20180360958 分 类: 政务动态
责任部门: 发文日期: 2017年02月20日
标 题: 歌咏比赛评分标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歌咏比赛评分标准

《歌咏比赛评分标准》

1、演唱者姿态端正,精神饱满,动作协调优美。合唱队上下台整齐有序。(不得离开原地进行舞蹈表演)

2、发音准确,吐字清晰,嗓音明亮甜美。旋律、速度、力度正确、协调统一。

3、表情自然,并能够根据歌曲内容而富于表现。伴奏音乐一律消除原唱声音。

4、着装整洁、统一。要求合唱队伍中不佩带不统一的首饰品(手机、手表、钥匙、戒指、耳环等物品)。

5、指挥动作正确、饱含激情,能带领合唱队圆满完成歌曲演唱,并能控制、协调好演唱者的节奏速度和强弱等。

6、参赛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包括领唱和指挥),如有外请人员,视为犯规,在最终得分后扣除3分。

7、各参赛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有一名参加比赛,未参加的,视为犯规,在最终得分后扣除1分。

8、如分值相同,视为并列。

《评委打分办法》

1、评委当场打分,公开亮分。

2、评委采用10分制评分标准。

3、评委对演唱队的评分,除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相加平均分(保留小数点后2位,不采取四舍五入)即为某队演唱的最终得分(犯规队伍,以扣分后成绩为最终得分)。   

4、评委打分时,整数后(即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字。

5、合唱形式评分分值范围:

   齐唱评分分值范围:9.00分—9.60分

   轮唱、领唱评分分值范围: 9.30分—9.80分

   分声部演唱评分分值范围: 9.50分—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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