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pydn240/2023-00150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责任部门: 发文日期: 2022年12月19日
标 题: 鄱阳县医保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鄱阳县医保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1.定点医药机构实施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违规行为,但主动自查自纠 发现违规医保基金在 10 万元以下并及时退回的,约谈有关负责人。

2.定点医药机构在行政检查中被发现实施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违规行为,但满足以下情形的,约谈有关负责人:(1)首次出现;(2)属于个别人或个别部门行为;(3)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在 5000 元 以下;(4)未发现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

5)及时退回。

3.定点医药机构实施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违规行为,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的,约谈有关负责人。

4.定点医药机构实施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违规行为,所使用的违法医保基金均为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并及时改正的,约谈当事人。

5.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但用人单位主动自查自纠或者在限期内缴纳的,约谈有关负责人(受疫情影响,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 号)规定,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

6.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但满足以下情形,约谈有关负责人:(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限期内改正;(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受疫情影响,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 号)规定,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

7.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但满足以下情形,约谈有关负责人:(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限期内改正;(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 成危害后果(受疫情影响,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 号)规定,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

鄱阳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1219日印发

主办:鄱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鄱阳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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