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湖城 鄱阳欢迎您!  个性化首页
我办户籍 我办企业 婚育收养
办事依据
办理条件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责任部门
办事地点
联系方式
监督电话
当前位置:首页>网上办事>办事指南>我办户籍
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措施
        1、取消对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子女,购买商品房,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随军在城市落户的审批,只要手续、材料齐全,一律在派出所申报登记,准迁证由县(区)公安局(分局)委托派出所签发。
  2、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未应聘就业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将其户口挂靠在城市亲属处。  

  
  公安部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措施
  2003年8月7日公布

  (一)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
  (二)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已经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三)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四)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六)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七)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主办:鄱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鄱阳县信息化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3-6283309
Copyright WwW.PoYang.Gov.Cn 2006-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赣ICP备050097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