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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正)》第21条第2款 1、企业申请报告;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副本; 4、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就所得税前回收投资所作的股东会决议; 6、税务机关的审查意见。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设区市财政局签署意见——省财政厅企业处审核——厅领导审批——省财政厅批复 7天/20天 企业处 省财政厅纪检监察室7287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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