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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收回投资审批
稿源:中国鄱阳 发布时间:2008-10-16 09:24:00 浏览次数: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正)》第21条第2款
办理条件

  1、企业申请报告;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副本;

  4、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就所得税前回收投资所作的股东会决议;

  6、税务机关的审查意见。
办事流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设区市财政局签署意见——省财政厅企业处审核——厅领导审批——省财政厅批复
办理时限

  7天/20天
办理部门

  企业处
监督电话

  省财政厅纪检监察室7287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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