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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国家统计局2004年10月13日公布的《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涉外社会调查必须通过涉外社会调查机构报经批准后进行”。 办理条件 1、所称社会调查,是指市场调查之外,以问卷、访谈、观察或者其他方式,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社会信息的活动。 2、申请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批准文件,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不超出我省行政区域的,向江西省统计局提出。 3、未取得《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批准文件》的机构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事流程 申请机构需提交的文件: 1、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 2、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 3、委托、资助、合作的合同复印件; 4、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 5、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 6、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每份按上述内容的排列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每份中的各项材料均需申请机构首席代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申请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与审核: 江西省统计局收到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查,根据下列两种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于调查机构派人直接提交的申请材料合格的,当场向申请机构开具《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收取通知书》,开具通知书日期即为江西省统计局受理之日;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当场告知,不予接收。 2、对于邮寄(快递)的申请材料合格的,以江西省统计局签收邮件之日为江西省统计局受理之日;申请材料不合格的,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告知,申请材料暂存或退回。 审批决定: 1、江西省统计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江西省统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 2、江西省统计局决定批准的,发给《社会调查项目审批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作出《社会调查项目审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审批决定的送达 1、江西省统计局作出批准的决定后,及时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告知申请机构前来领取,申请机构也可在审批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江西省统计局领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批准文件》须由申请机构派人或委托他人前来领取。领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批准文件》时需提交《涉外调查许可证》原件供核验。审批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无人前来领取的,《社会调查项目审批批准文件》自动作废。 2、对于不予批准的决定,江西省统计局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将《社会调查项目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传真给申请机构,传真之日即为送达之日,随后通过邮局将《社会调查项目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邮寄给申请机构。如果因申请机构原因造成无法传真《社会调查项目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江西省统计局邮寄《社会调查项目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 南昌市省府大院西二路省统计局大楼501室。 联系方式 0791-6262617 6283545(传真) 通信地址:南昌市省府大院西二路江西省统计局法规与设计处 邮政编码:33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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