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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复员、转业、退伍军人 落户和粮食关系手续问题的通知
稿源:中国鄱阳 发布时间:2008-10-15 09:45:00 浏览次数:
各市、县(区)民政局、公安局、粮食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劳动用工制度和户籍制定的改革,过去实行的先安排工作再办理落户、粮食关系的办法,给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在待安置期间参加社会和就业带来诸多不便。为解决这一问题,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办理在城镇安置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和粮食关系手续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政策在城镇安置的退役士兵(包括复员士官、转业士官、退伍义务兵,下同),回原征集地或安置地的县以上退伍安置部门报到后,当地户口登记机关凭退伍安置部门出具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证明》和本人《士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办理落户手续。
  二、退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的,退伍时允许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复员和转业士官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的易地安置条件的,可以易地落户。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易地安置,属外省来赣的,由省退伍安置部门审批;属省内跨市、跨县区的,由有关设区市退伍安置部门审批;转业士官易地安置,一律由省退伍安置部门审批。当地户口登记机关凭县以上退伍安置部门出具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证明》和本人《士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办理落户手续。
  三、转业士官、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复员士官和符合政策安排工作条件的农村退伍义务兵的落户,不受“农转非”计划指标限制。
  四、由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直接安置的退役士兵,安置地户口登记机关凭省退伍安置部门开具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证明》和本人《士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办理落户手续。
  五、军队复员干部均落非农业户口。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凭县以上退伍安置部门开具的《复员干部落户证》,办理落户手续。对配偶是现役军人或其他特殊情况,在安置地暂无住所的,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六、粮食部门凭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证明和退伍安置部门出具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粮食关系证明》,办理粮食关系手续。
  七、各级退伍安置部门、户口登记机关、粮食部门要认真执行本通知,在给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办理落户、粮食关系手续时,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对历年的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尚未办理落户、粮食关系手续的,按本通知规定给予办理。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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