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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及单位。 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申请方式:到经营地公安分县局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填写《特种行业审批表》(一式三份); (2)有固定经营场所; (3)有安全、治安和财务管理制度; (4)消防部门签发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5)经营场所建筑平面图; (6)法定代表人和从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境外人员凭法定有效证件。外人人员还需要办理暂住证。 (7)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并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指定安全保卫人员。还必须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二)受理 1、受理标准: (1)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受理程序: 申办人在各分县局治安支(大)队提交上述基本材料。 (三)审查 1、审查标准: (1)形式审查:申办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 (2)实质审查:实地安全设施完备,达到安全条件。 2、审查程序: (1)材料审核:民警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于申报材料不合格的,一次性详尽列明申报材料存在的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后,交付申办人。 (2)实地审验:申报材料合格的,要在审核完毕后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审验,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选址审查。 房屋建筑和设备设施安全审查。 从业人员、安全保卫组织以及安全制度审查。 实地审验情况要填写《旅馆业实地审验情况表》,由两名以上民警签字并经开办申请人签名。 3、审核批准:材料和实地审查均合格的,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4、审查时限 材料审核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实地审验要在材料审核完毕后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批准要在实地审验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开办条件的,予以告知。 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限累计不超过10日。由于特殊原因1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延长次数最多不得超过2次。 不收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 公厅治安总队 监督电话 (一)通过公开办事制度、公布举报电话、110报警服务台等措施接受群众监督。 (二)上级机关通过调取检查分县局审批卷、目标管理考评、执法过错责任倒查和追究等实施内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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