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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一胎生育证》办理
稿源:中国鄱阳 发布时间:2010-12-03 09:48:00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
《再生一胎生育证》办理
事项依据: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办理对象及范围:
办理条件:
1、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怀孕并再生一胎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2)独生子女死亡的。 (3)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4)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的伤残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 (5)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 (6)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7)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8)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 (9)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10)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只生育1个女孩的; ②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许1人; ③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 ④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 (11)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双方原均为农民,后转为城镇户籍,属本人要求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1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属政府统一安排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3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
申办材料:
(1)男女双方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结婚证及其复印件; (3)女方免冠近照两张。 (4)如属离婚后再婚的夫妻还应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如实填写表格中的内容后,将申请审批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 (2)核实与张榜公示。男女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审批表》后,应对申请人的生育情况进行核实和张榜公示,并在核实和张榜公示无举报意见之后,提出初步意见,由主管领导签名和加盖公章。 (3)审核。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审批表》后,应对申请人的情况和是否张榜公示进行核实。对符合再生一胎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县级人口计生委。 (4)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委对乡级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确认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经集体研究批准后,由县级人口计生委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后发放《再生一胎生育证》。
办理时限:
再生一胎生育申请,除《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外,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已经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的《江西省生育证申请审批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费用情况:
免费
承办机构:
受理机构:是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批、发证单位:《再生一胎生育证》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发证。对夫妻双方都是农民的《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可以由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批并发证。
办事时间、地点、邮编:
联系方式: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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