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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办理条件(提交资料): (一)《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行驶证; (五)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六)属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不在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七)机动车来历凭证: 1、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低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低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括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7、国家机关已经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8、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机动车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 机动车转入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按照注册登记规定的确认、检验地点和注册登记的地点办理: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 (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六)机动车登记证书; (七)机动车档案。 办事流程 (一)机动车转移登记(所内)业务流程: ·登记审核岗:审核资料,确认机动车 ·档案岗:核对档案 ·登记审核岗:录入信息 ·业务领导岗:审核 ·牌证岗:签注证书,发证 ·档案岗:复核,归档 (二)机动车转移登记(所外)业务流程: ·登记审核岗:审核资料,确认机动车 ·档案岗:核对档案资料 ·登记审核岗:录入信息 · 业务领导岗:审核 ·牌证岗:收回原机动车牌、证,签注证书、发临时号牌 · 档案岗:封档、交机动车所有人 办理时限 在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办理转移登记的,一个工作日办结。机动车转出或转入本省、设区市车辆管理所管辖的,三个工作日办结,进口机动车除外。 责任部门 省、市、县的车辆管理所、站 办事地点 (一)国产机动车、进口汽车、进口底盘地国产改装车,到省和设区市的车辆管理所办理。 (二)三轮汽车、低速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的车管站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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