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湖城 鄱阳欢迎您! | 个性化首页 | |
| 当前位置:首页>网上办事>面向个人>消费维权 | 【浏览字号选择:大 中 小】 | |||
|
||||
|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从事保健美容、娱乐等经营性服务项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要求,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责令赔偿损失。”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应当实行先赔偿后处罚的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删去第十八条。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