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3号令);
4.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
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律和法规;
2.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技术措施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4.建设单位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申请单位所需备齐的材料:
1.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验收审批表》一式三份;
3.具有国家局认可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整改情况汇报;
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批复;
5.设计单位出具的最终设计资料;
6.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报告;
7.有关机构提供的监理报告和质量报告;
8.有关的图纸资料。
办事程序
1.审核并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2.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审阅材料并实地考察;
3.由安监局组织召开行业管理部门、专家组、申请单位参加的验收会;
4.行业管理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5.专家组签署审查意见;
6.业务处室签署审核意见;
7.局领导审批并行文批复(同时填写审批表)。
办理时限
自接到申请报告及申报材料经审核无误并正式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