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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办事流程 企业发生财产损失,应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经审核,省属企业的财产损失以及其它企业财产损失超过50万元以上的,逐级报省地税局审批。省地税局审核后,下发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省地税局接下级上报的请示后,应在30日内审批完毕。 责任部门 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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