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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颁布,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办理条件 1、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即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2、经营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登记手册》; 2、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3、按规定已缴税的税单(复印件); 4、按规定需提交的单证。 办事流程 1、经营企业申请人向海关递交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申请材料,填写《南昌海关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核准表》。 2、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并视情况派员下厂核查。 3、海关核准。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简化“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行政许可手续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5〕316号)的规定,当海关同意受理和准予办理加工贸易备案行政许可事项时,不再单独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准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在《核销结案通知书》上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可视同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如果行政许可申请人要求海关出具受理或准予办理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仍应当依法出具。对申请人不具备海关行政许可申请资格的,制发《海关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经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制发《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4、对准予核准的,进行计算机操作; 5、按规定需要解除担保手续的,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解除担保手续; 6、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办理时限 自出具《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或作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 南昌海关现场业务处核销科。 办事地点 江西省南昌市沿江南路695号海关大楼一层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0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如有调整,见各受理海关公告) 联系方式 0791—6414416转3102,3104、3120
附件:《南昌海关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核准表》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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