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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一)国务院令第412号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七条。 办理条件 (一)已进行初步设计。 (二)已经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审查文件资料。 (三)经专家初审,确定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四)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且结论为“通过”。 (五)已填报《江西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 要提交的材料: (一)江西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 (二)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 (三)工程勘察报告; (四)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六)初步设计文件; (七)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八)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办事流程 (一)建设单位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省建设厅核审申报材料,并组成项目审查专家组; (三)召开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研究讨论并确定审查意见; (四)向参加审查会的专家组成员解释审查意见,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办理时限 13个工作日(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内) 责任部门 政策法规处 联系方式 6228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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