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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的设立
稿源:中国鄱阳 发布时间:2011-07-19 05:03:00 浏览次数:

办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一、批发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2.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3.有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立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4.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二、零售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2.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3.有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4.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设立发行单位,除依照上述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发行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申请书;

  2.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签署的、由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

  2.拟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等;

  3.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4.各方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职业资格证书;

  5.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的,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文件。

办事流程

  1.向江西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2.江西省新闻出版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责任部门

  江西省新闻出版局、江西省版权局政务服务中心

办事地点

  南昌市阳明路310号

联系方式

  0791-6894872 

  邮政编码:330008

  电子邮箱:zwzx@jxcbj.gov.cn

  江西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发行管理处(0791)689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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