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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第二条规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国家、省级,下同)负责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和作为项目确认书必备附件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第六条规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规定权限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 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注: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享受退税的项目范围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鼓励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外资目录为准。 注:①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不实行退税政策。国家调整不予免税目录时,设备是否属于不予免税目录范围以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施行的不予免税目录为准。 ②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其委托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 办理条件 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材料要求: (1)设区市发改委或省直部门报送的申请办理退税确认书的请示(应明确涵盖项目名称、单位、核准部门、核准文号、投资总额、采购设备总额、项目内容、项目建设执行年限以及所符合的产业政策条目等要点)。 (2)加盖项目单位和初审部门印章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一式五份(格式见附件三)。 (3)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 (4)包括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一份。 (5)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的变更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确认后,在项目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名称、采购国产设备总额、执行年限等主要事项的,项目单位须经原初审机关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同意变更的证明或由省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同意变更的证明。 确认书变更需审核的材料: (1)设区市发改委或省直部门报送的申请变更退税确认书的请示。 (2)已出具的退税确认书复印件。 (3)调整事项的前后对比表(格式见附件四)及有关说明材料。注: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办理免税确认书变更。 办事流程 (1)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将相应材料准备齐全,向所在地设区市发改委提出申请报告。省直单位项目向省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2)设区市发改委受理后,向省发改委提出申请报告;省直单位项目由省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设备清单中初审部门为省发改委,其余为设区市发改委或省直主管部门。 办理时限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复,并将项目确认书通过公文渠道下发。须上报国家发改委办理的,在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国家发改委。 注: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在项目核准后一个月内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责任部门 省发改委办公室转外资处受理。 联系方式 联系人:聂文龙、李庆 联系电话:0791-6225154,6222580 传真:0791-6222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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