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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
稿源:中国鄱阳 发布时间:2008-11-14 10:34:00 浏览次数: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办事条件

  1、设区市均可设立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省司法厅办理登记。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仲裁委员会章程;必要的经费证明;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2、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及组成人员时,应当在变更后的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3、仲裁委员会决定中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书: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注销该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

办事流程

  司法厅法制处在收到上述文件后,应认真审核,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予以设立登记,并发给司法部统一印刷的登记证书;对符合设立条件,但所提供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在要求补充后予以登记。对符合设立终止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注销登记,收回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司法厅作出登记后,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报司法部备案。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办理时限

  收到文件、证书之日起10日内。

责任部门

  江西省司法厅(法制处)

  办事地点 江西省司法厅六楼法制处

联系方式

  0791-6252447 6217309

监督电话

  0791-6268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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