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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
稿源:中国鄱阳 发布时间:2008-11-14 03:35:00 浏览次数:

办事依据

  《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人发[199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抄告单》(赣府厅抄字[2004]33号)、《关于江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管辖范围的规定》(江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04年11月24日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核定人事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6]341号)。

办理条件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与其文职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法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1)自2004年10月19日始,当事人应当自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被申请人数递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邮编和联系电话号码。如果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住所、邮编和电话号码。

  ②仲裁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④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注明申请提出的日期。

  (2)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3)当事人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仲裁申请理由的,应推荐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代表人仲裁行为的法律效力及于被代表人。

  (4)与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经申请并获准后可参加仲裁活动,必要时也可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5)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裁定不予受理(不立案)的,应当自作出裁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不予受理裁定书,说明不受理的理由,送达申请人。裁定受理(立案)的,应当自作出裁定之日起7日内将受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将裁定书和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申请人可以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有权提出反请求。

  (6)决定开庭审理的,仲裁庭于开庭5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请人经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7)仲裁庭审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当事人确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活动,或因其他原因影响案件审理时间的,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报经仲裁委员会批准。中止时间不计入仲裁时效。

  (8)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署名(或独任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当庭宣布裁决的,应在5日内送达裁决书。定期宣布裁决的,宣布裁决后立即发给裁决书。

  (9)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应当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分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受理费单个人申请的每件30元,两个人以上共同申请的每件收费50元;处理费每件不超过600元。

  (1)发生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当事人必须执行。(2)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不起诉又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办理时限

  (1)星期一至星期五全天接待和办理案件;

  (2)有关政策法规可以到人事厅门户网站上查阅;
责任部门

  省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
联系方式

  0791-6800584,6800493(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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