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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受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相应的《变更税务登记表》,根据不同情况附送下列证件和资料: a)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b)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材料复印件; c)地税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副本。 对变更内容影响到原纳税项目登记内容、核定应纳税额的,同时还应领取并填报相应项目登记表单、定额核定自报(调查)表单。 如纳税人经营内容发生变化导致所使用的发票种类也发生变化的,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办税服务厅提供原领购的发票和发票领购折,申请变更发票领购资格。 2受理 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受理纳税人填报的《变更税务登记表》和附送的资料并进行初审,重点审查所提供证件、资料复印件的真实性。初审后视不同情况处理: a)证件、资料齐全,且登记表的填写符合规定的,即时在征管软件中进行登记内容变更录入并提交,对需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即时打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不能即时打印税务登记证件的,则制作取件日期不超过3个工作日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b)证件、资料不全或《变更税务登记表》的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当即退回补正或重填。 3审核 3.1税收管理岗 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重点要对证件、资料不全或《变更税务登记表》的填写不符合规定的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变更内容是否与实际一致,并将审核后的信息提交传递。 3.2属地分局(所)长岗 核对录入内容与变更内容是否一致,完成变更税务登记的核准。 4证件核发 对证件、资料不全或《变更税务登记表》的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属地分局(所)税收管理员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征管软件中提交传递给办税服务厅。变更登记核准后,对变更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件中的内容变更的,办税服务厅则打印核发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件。 对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件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办税服务厅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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