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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县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稿源:中国鄱阳 发布时间:2008-03-26 11:03:00 浏览次数:

鄱府发[2007]4号

    为实现更宽领域、更高层次的大开放,进一步鼓励外商(包括港、澳、台客商)和县内外企业(或个人)到鄱阳投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鄱阳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一、土地
1、新落户鄱阳工业园区的企业用地,按不低于国家统一制定的第十四类工业用地最低价格5.6万元/亩出让,出让方式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工业用地每亩投资强度50万元以上。
二、税费
2、落户鄱阳工业园区的新办工业生产性企业,前三年履行报批手续后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五年,其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受益财政按所得总额的50%给予奖励,每季结算。上述奖励资金须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3、凡非入园的新办工业生产性企业,前三年企业所得税履行报批手续后可减征或免征。上述奖励资金须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4、落户鄱阳工业园区的新办工业生产性企业(不包括已享受国家政策性退税企业),其缴纳增值税按地方留成部分20%比例由受益财政予以奖返,连续计算三年。上述奖励资金须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5、利用荒山、荒坡、荒丘、荒滩资源进行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
6、独资、合资新办的旅游开发企业(不含旅游服务企业)和开发旅游景点,年纳所得税额达1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履行报批手续后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五年,其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受益财政按所得总额的50%给予奖励,每季结算。上述奖励资金须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7、各乡(镇)招商引资项目落户园区和产业基地投产后,实行“异地办厂、属地纳税”的税收收入归属办法。
8、凡落户鄱阳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需办理的各种证照涉及县有关部门收取的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工本费)一律免收,其他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上级规定的最低下限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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