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湖城 鄱阳欢迎您!  个性化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招商引资>园区投资政策 【浏览字号选择:
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稿源:中国鄱阳 发布时间:2007-11-14 09:13:00 浏览次数:

中共鄱阳县委文件
鄱发[2006]3号
中共鄱阳县委   鄱阳县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县民营经济发展迅猛,规模不断扩大,发展势头强劲,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繁荣市场、财政增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的更大发展,现根据中央、省、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民营经济的指导思想
1、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县委“五新”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确立“发展在民营、投入在民营、希望在民营、活力在民营”的思路,坚持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护、放手发展的原则,以加快发展、增加总量、扩大规模、提高素质为目标,不断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努力营造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氛围和平等竞争的发展环境;通过聚集民资、依靠民力、发挥民智,全方位发展民营经济,使民营经济成为推进富民强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重要力量。
二、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2、全面放宽投资领域。除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外,其它都对民营资本开放,有关职能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对国家逐步开放的领域,要引导民营资本加快进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我县针织服装、制鞋、五金加工、食品加工(包括粮食加工)、医药化工、电子加工等六大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参与水利、能源、交通、环保、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体育、旅游、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社会服务等城乡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注册资本可分期缴纳,首期出资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且不少于3万元,即可登记注册,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
足。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休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
4、尽量简化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鼓励民营企业到“一园三基地”投资创业,享受入园优惠政策;同时,对只要不影响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书,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的房屋,都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予以登记;凡是改制后的工业企业,并由投资者创办设立的企业,允许使用原字号,直接变更登记,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鼓励全民创办民营企业
5、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退休或退养从事民营经济,领办或创办民营企业。同时,事业单位人员(不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从事技术开发、信息咨询、成果转让及提供劳务等兼职工作,获取兼职报酬。
6、农民首次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免收工商登记费;农村经纪人、营利性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一年内免收工商登记费。
7、大中专毕业生、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等)外,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交工商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创办私营企业的,一年内免收工商登记费。
8、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2008年12月31日前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经审批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书刊销售、经营文化商品的,三年内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9、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城镇退伍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0、对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明》和当地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证明,优先办理工商户登记手续,减免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11、农民及外出务工返乡创业、有承包土地的,优先考虑其土地流转;在县城或建制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解决城镇户口,其子女入托、入学等与企业所在地城镇居民同等对待;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等方式取得“五荒”资源使用权,从事农业开发者,减半收取办证照工本费。
四、拓宽民营经济融资渠道
12、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充分发挥金融部门的职能作用。金融部门应切实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扩大对信贷政策、信贷品种、融资条件等方面知识的宣传范围,并努力从资金、服务上下功夫。针对民营企业贷款抵押、担保难等实际困难,积极开展民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对信用等级达到AA级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50%的民营企业,可尝试办理适量的信用贷款;对超过一定限额、确实需要办理抵押、担保手续的,金融部门可考虑以企业主要负责人有效抵押资产作抵押,并通过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予以发放;对涉及贷款的中介收费项目,各部门应按最低标准收取。
13、建立健全担保体系。县政府将进一步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在完善下岗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的基础上,积极支持民营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引进有实力的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鼓励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之间依法互相担保或联合担保。从2006年起,中小企业担保基金逐步扩大到300万元。大力推进信用社区工作,适度放宽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相关部门进行资信评估,可以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设区市以上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4、积极放宽政策融资渠道。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国家各类科技计划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各类扶持资金,积极利用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同时,国家对贫困县的扶持政策,在允许的范围内民营企业也可享受。
五、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15、落实土地优惠政策。民办工业企业、教育、医疗等公益事业,以基准地价采取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企业投入资金运营困难的,经县政府批准,出让金或租金可按协议分批缴纳。民营企业投资的农业开发性项目或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等水土资源从事农业投资开发的各类项目,按当地农民承包土地方式用地,政府依法确权登记,使用期限一般为三十年。鼓励民营企业与外商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对民营企业引进外资项目,按照其所占的股份,参照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16、落实财税扶持政策。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销售货物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2000——3000元提高到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1500——2500元提高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由每次150元提高到200元。营业税起征点由农村月营业额1000元、县城(镇)月营业额1500元,调整为县城(镇)及农村月营业额3000元。
(1)支持创办工业企业。在“一园三基地”创办的民营工业企业,按照《鄱是县外商投资优惠办法》(鄱府发[2005]1号)和《中共鄱阳县委、鄱阳县政府关于主攻工业,做大产业,扶优企业推进工业经济快速发展的决定》(鄱发[2005]1号)以及各相关产业政策予以鼓励支持;对在“一园三基地”外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加工企业,三年内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上调和经营性的除外)。对重点企业、纳税大户和产值、税收增幅较大企业实行一厂一策,用其税收增长地方留成的一定比例奖励返还给企业,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2)支持创办服务型企业。对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让、税务咨询等)、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独立核算的公共事业、商业、对外贸易、旅游、仓储、社区服务、饮食、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减征企业所得税。新办的软件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支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凡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额。对民营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技术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技术开发费用可在税前列支;对营利性企业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含10%)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支持创办资源综合利用型企业。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并在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所得税。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并在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十年内免缴土地使用税。
(5)支持民营企业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凡在2008年12月31日前经审批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省政府确定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17、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所有优惠政策一律向社会公开,一视同仁,一律平等。坚决做到内商外商一个样,内资外资一个样,投资前后一个样。凡涉企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执行,并实行收费登记制度。执收、执罚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进一步完善检查申报制度,涉及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检查必须在实施前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进一步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持,严肃处理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最大限度地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18、积极改善政务环境。结合“信心信用鄱阳”建设活动,以信心信用建设为内涵,以打造“投资环境最优县”为最高目标,实现以环境品牌推动民营经济的发展。成立创优经济环境服务中心,开通经济环境110,实行24小时值班,接受企业投诉,查处破坏经济环境的人和事。经举报查实,凡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甚至开除公职;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处分。成立对外经济接洽服务中心、企业办证便捷服务中心、企业落户全程服务中心,分别接受土地、税务、金融等相关政策咨询,协助企业办理证照,并为企业提供全程服务。同时,组织企业对经济服务单位进行行风评议。对块管单位,评议结果满意率低于75%的,予以警示批评;第二年满意率仍低于75%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黄牌警告;第三年满意率还是低于75%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免职或降职处理。对“条管”单位,连续三年满意率低于75%的,则列入“不受欢迎的单位”,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作出调整安排。
19、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各乡镇党委政府和部门要带头讲信用,坚决兑现对社会、企业和百姓的承诺。完善企业信用诚信体系,整合企业信息资源,加快建立以工商、银行、法院、税务等部门为主的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全县企业信用诚信体系;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加快建立信用监管体系,适时掌握企业产品信誉度、信贷信誉度、服务信誉度及企业家个人信誉度,由资信评估机构对民营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提高企业透明度。
20、抓好民营企业人才建设。加大民营企业家的培训力度,把民营企业家的培训纳入全县企业干部培训计划,有计划地选送一批民营企业家到发达地区、高等院校跟班学习、培训、培训费用列入企业成本按税收政策规定税前列支。根据民营企业的需要,县民营经济主管部门编制人才需求目录,建立民营企
业人才库,健全人才引进和使用机制,帮助民营企业引进紧缺人才。对外来投资者和引进的科技人才,其子女择校给予优惠照顾。民营企业有关人员的职称评定,由县民营经济主管部门组织向人事部门评审。
七、创新民营经济管理机制
21、进一步加强对民营经济的领导。县里成立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直有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任务是研究民营经济发展规划和措施,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中小企业局,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并明确有一名副职分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22、建立工作落实督查制度。县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督查力度,做到每季度对各项政策的落实和部门承诺执行情况督查一次,并将结果予以通报。对执行政策坚决、效果显著的,予以表彰;对执行不力、措施不到位的,可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曝光,并追究单位领导及当事人责任。凡两次被通报批评的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给予诫勉谈话,当年不能评先、评优。
 23、实行挂点联系制度。县四套班子领导、县直主要经济职能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实行定点帮扶,尽心尽力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协调优化外部环境。
 24、实行对民营企业的奖励、表彰制度。2006年县财政安排企业贡献奖励资金1620万元,加大对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奖励扶持力度。对纳税贡献大、社会信用度高、经营业绩好、创新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可分别评为“纳税贡献大户”、“信用企业”、“成长型企业”、“优强企业”、“创新型企业”,每年在全县性会议上予以表彰;对非工业企业纳税户实行新增税收按比例返还的奖励,即:新增纳税在5万元以上的,将新增税收中地方所得部分的20%作为资金,由同级财政负责返还。对民营企业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参照县委、县政府鄱发[2005]1号文件予以奖励。对表现突出、贡献较大的,按有关规定可推荐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25、本《意见》所指的民营经济,系指在本县范围内经营的个体私营经济,自然人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以及由自然人出资的各种形式的经济实体。《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并授权县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我县原有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中共鄱阳县委
                                    鄱阳县人民政府

【浏览字号选择: 】  【关闭窗口】  【回到页面顶部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主办:鄱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鄱阳县信息化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3-6283309
Copyright WwW.PoYang.Gov.Cn 2006-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赣ICP备050097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