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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饶市委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意见
稿源:中国鄱阳 发布时间:2008-03-26 11:02:00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鼓励市内外投资者投身上饶开放和建设大业,加快上饶经济发展步伐,实现“建设开放、文明、发展的上饶”的目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上饶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
    1、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2免3减半”所得税政策外,从第6年至第10年,可由企业申请,政府批准,从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1)我市鼓励的新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2)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项目;
     (3)新办的高新技术项目(由省级认定)、产品出口额占当年产值70%以上的企业。
    2、鼓励市内外客商收购、经营国有(集体)企业,其中安排本企业职工或下岗职工、残疾人占50%以上的,5年内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
    3、鼓励市内外客商参与市内企业的重组,凡收购或兼并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占到50%以上的,按企业每年新增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40%的同等额度,由财政预算安排,奖励给企业,奖励期限3年,购买现有微利或亏损企业者,可5年内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清按企业出售底价的80%给予优惠,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4、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外来投资者,在《税法》规定免征3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到期后,继续给予其从第4年至第6年每年实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50%的奖励。
    5、对上市公司、年销售收入亿元以上的企业,其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超上年部分的20%,从同级工业发展基金中给予奖励,其新增技改贷款部分,贷款利息由同级工业发展基金贴息2年;鼓励个私工业企业通过资本联合,组建规范化的公司,2年内按照公司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20%,从同级工业发展基金中给予奖励。
    6、获“国家名牌”或“驰名商标”荣誉的产品,按其入库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当年增量的50%给予奖励,省级名牌或著名商标产品按20%奖励,奖励资金从同级工业发展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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