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pydn-2020110040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责任部门: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03日
标 题: 关于《省农业农村厅举报农业违法行为 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补充细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关于《省农业农村厅举报农业违法行为 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补充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关于禁捕退捕的有关要求,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促进水域生态修复和生态文明建设,提高社会对非法捕捞行为的举报积极性和精准性,提升执法机关对非法捕捞行为的打击效率,我厅在《关于举报农业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基础上,针对举报非法捕捞行为,特制定本补充细则。    


第二条 按照本细则第五条方式向省农业农村厅举报下列行为之一的,并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给予奖励: 

1.在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渔区、禁渔期以及省级以上水生生物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非法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

2.使用电、毒、炸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

3.使用省农业农村厅依法公布的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以及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

4.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的;

5.非法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6.非法收购和销售上述违法行为所获的渔获物的;

7.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


第三条 向省农业农村厅举报的材料应当能真实并清晰地反映出违法当事人、违法事实(包括捕捞过程、捕捞方式、渔船、渔具及渔获物,制造、销售、收购禁用渔具等行为)、非法捕捞时间和地点,举报材料具有真实性、与非法捕捞相关的关联性及证明力,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照片使用JPG格式;视频时长不少于1分钟;多张照片或视频可打包压缩成zip或rar格式。 

2.照片或视频要清晰反映违法当事人的相貌、行为,违法事实表现清楚。

3.提交的照片或视频需添加水印,水印内容为:日期、时间、地点(含经纬度)。   


第四条 举报事项经执法查证属实,且举报材料被采用、违法当事人被追究了行政或刑事责任的,按以下标准计算奖励金:

1.每张照片给予100元奖励金;

2.每个视频给予500元奖励金。


第五条 举报人可通过江西农业农村厅举报平台举报,路径为:江西农业农村厅-信息公开-农业执法-农业违法案件举报(http://58.17.26.38:10080/Agriculture/pages/jubao.html),也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形式举报(邮箱地址:jxyzjb@vip.126.com)。举报材料应包括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照片、视频等证据资料。


第六条 通过其他方式举报的以及奖励资金发放程序等,按2019年12月12日发布的《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举报农业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公告 第18号)规定执行。


对同一案件只能奖励举报人一次,不得重复奖励。对同一违法行为多人举报的,按提供举报材料可信度、详实性及配合调查情况奖励最优举报人,相同情况下按照受理时间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按人数平均分配。


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举报事项同时符合我厅规定和属地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择一奖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举报人匿名举报的;

2.举报人为农业执法人员的;

3.举报内容含糊不清、无法查实的;

4.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涉渔违法案件无关的;

5.有关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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