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pydn-2020030008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责任部门: 发文日期: 2020年03月13日
标 题: 统计资料管理概述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统计资料管理概述

  一、统计资料的特征

  统计法中所称的统计资料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内涵,具有三个特征:

  一是客观性。这是对统计资料质量的要求。统计资料应该真实、客观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不能有任何主观随意性。尽管从统计科学的角度上讲,允许存在一定幅度的误差,但是,任何主观随意的假定、推测、想象都是不允许的,由此产生的数据不能成为统计法意义上的统计资料,不但不受统计法的保护,反而是统计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统计资料的客观性在实际的统计工作中体现为统计资料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是合法性。这是对统计资料生产程序的要求。统计资料的搜集、加工、整理和公布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只有按照统计法规定的程序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批和备案后进行统计调查所取得的统计资料,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取得的其他行政管理机构的行政记录,才是受统计法认可和保护的统计资料。除此以外,以非法报表和非法手段获取的统计资料,既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受法律的保护。

  三是相关性。这是对统计资料内容的要求。统计资料是描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为政府和广大公众服务的。因此,统计资料必须要满足以上用户的实际用途,并且方便适用。一方面,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对统计的指标方法进行调整;另一方面,要保持统计资料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二、统计资料管理体制

  统计资料管理。是指依法对统计资料进行检查、核实、审定、存贮等项工作的总称。统计资料管理,涉及搜集、整理、分析、提供、保管、公布统计资料各个阶段,既包括对加工整理后的汇总统计资料的管理,也包括对原始调查资料的管理,而且对整理加工过程中的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资料也需要进行管理。

  根据我国统计工作的管理体制,同样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统计资料予以管理。《统计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分别由国家统计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统一管理。”“部门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资料,由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由此可见,我国对统计资料的管理采用了“谁组织统计调查,谁管理统计资料”原则。

  (一)根据《统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其统计资料分别由组织调查的国家统计局、省(区、市)统计局、地()、县统计局统一管理。乡、镇一级统计资料也应由统计机构或统计员负责进行统一管理。

  ()根据《统计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以及由部门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允许其将统计调查对象扩大到管辖系统外的调查,其统计资料由组织调查的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根据《统计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完成国家、部门、地方的统计调查任务所形成的统计资料,以及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经营管理需要组织统计调查所形成的统计资料,由该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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