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pydn-2020040005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责任部门: 发文日期: 2020年04月03日
标 题: 统计违法行为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统计违法行为

  一、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违法,是指不符合现行法律所要求的或超出现行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违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违法指包括犯罪在内的一切违法;狭义的违法指除犯罪以外的一般违法。

  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这里讲的行为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体来讲,既包括统计调查者,又包括被调查者;既包括统计资料公布和提供者,又包括统计资料使用者;既包括统计行政管理机关,又包括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特征

  ()统计违法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包括统计违法在内的一切违法的本质的、有决定意义的特征。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能认为是违法行为。在统计工作中,统计违法行为虽然不能直接导致损害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危害后果,但这并不意味着统计违法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实际上,统计违法行为不仅会危及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破坏正常的统计工作管理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影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还可能导致决策失误、政策和措施失效,危及国家的宏观管理和决策,危及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仅有客观上的危害后果,而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不能认为是违法行为。只有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且因为这种过错给正常的统计活动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其行为才能成为统计违法行为。过错,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所持的心理态度,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状态。

  ()统计违法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这是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律特征。需要指出,与统计有关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很多,但这些行为并不都是统计违法行为,只有当其违反统计法律规范时,才构成统计违法行为。比如利用统计数据进行乱评比、乱排序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因为目前的统计法规尚未对此作出相关规定,所以不是统计违法行为。

  二、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

  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十五类统计违法行为(还有一些统计违法行为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没有列出)

  ()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虚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高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虚报统计资料最基本的特征是“实少报多”。例如,某纺织厂6月份实际完成工业产值872万元,但由于该厂统计员是刚从车间新调来的,不熟悉相关的统计报表制度,结果将该月的工业产值错误计算为978万元,该厂的统计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在未对该数据依法进行核定的情况下,就同意将此统计结果报送给统计部门,致使该厂6月份的工业产值多报106万元。

  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与虚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相反,瞒报统计资料的最基本的特征是“实多报少”。例如,某企业上报全年职工工资总额为92万元。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查对该企业会计帐目和工资单时,发现实发工资总额为281万元。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一是该单位为了少缴所得税,故意少报;二是该单位未按统计制度规定将发给职工的误餐补助计算在内。

  需要指出,从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的主观构成来看,不是以故意为前提的,而是以行为人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为前提的。因此,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并因为这种过错导致其实施了高于或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其已构成虚报或者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对于因行为人疏忽大意等过失而导致的多报或者少报行为,首先应认定其已构成虚报或者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但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对该案件的具体处理过程中,可以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作出从轻、减轻、免予处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伪造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没有任何客观事实根据,主观地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者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伪造统计资料行为,其最基本的特征是凭空捏造,无中生有。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无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和其他相关的凭证,不能对统计数据的出处作出合理的解释,就可以认定为伪造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例如,某村实际上没有村办化工厂,但在报送统计资料时凭空捏造出一个化工厂,并在其名下假报生产化工产品40吨,实现销售收入80万元。

  篡改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利用某种职务上或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擅自修改已有的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其最基本的特征是在已有的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非法修改。这里讲的“非法修改”,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主体不合法,如非统计人员修改统计资料的行为和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的行为等。二是程序不合法,即未按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的程序,依法对现有的、不真实的统计资料进行核实订正。三是内容不合法,即不是对现有的不真实的统计资料进行核实订正,而是擅自对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修改。

  与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一样,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从其危害后果来看,都会导致统计数据失实,影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但从统计法的规定来看,两者毕竟是不同的统计违法行为。如果行为人是通过伪造或者篡改的手段而导致统计数据失实,则其行为应认定为伪造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如果行为人未通过伪造或者篡改的手段,而是由于其它原因导致统计数据失实,则其行为应认定为虚报或者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这就是说,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依法查处统计数据失实的统计违法案件时,要针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具体的分析,以正确地判定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还是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既不能把行为人的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错误地认定为伪造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又不能简单地把行为人的伪造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笼统地认定为虚报或者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部门依法进行的统计调查和执法检查置之不理的行为。在统计执法实践中,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的。

2.被检查单位的领导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统计检查查询书》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向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发出的,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就某项特定问题予以答复的统计法律文书。行为人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统计检查查询书》查询的问题不予答复,或者超过了规定的期限再进行答复,均属于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3.经《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催报,仍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向逾期未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人发出的,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补报统计资料的一种统计执法文书。行为人在收到《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后,应及时补报有关统计资料。如果行为人在限定期限内补报了统计资料,则构成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在限定的期限内仍未报送统计资料,则构成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例如,某单位某年8月份逾期未报劳动工资报表,县统计局遂向该单位发出了《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限该单位在3日内补报。如果该单位在收到《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后,在3日内补报了劳动工资报表,则该单位的行为构成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如果该单位在收到《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后,在3日内仍未补报劳动工资报表,则该单位的行为构成了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4.拒不参加年报会议,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迟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逾期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虽然报送了统计资料,但没有在规定的报送统计资料的期限内报送,从而影响了统计数据的及时性。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只有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才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屡次迟报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统字[1998]113),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是指在上一年度已有迟报记录、当年又迟报两次或者上一年度虽无迟报记录、当年迟报三次的行为。不论所发生的迟报行为是连续的还是间断的,均构成屡次迟报。

  在具体认定行为人的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时,需要正确地界定“年”和“次”。这里的“两年”,是指按照公历日历年度计算的两年,即从某年的11日起到第二年的1231日止的两年。这里的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次”,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计算。对于一张具有独立的表名、表号、制表机关名称、批准或者备案机关名称及其批准或者备案文号的统计调查表,只要行为人发生迟报现象,就可以认定为迟报一次。对于表号、报告期和报送日期相同的一套统计调查表(如年报报表),则不论行为人是迟报其中的一张还是几张,甚至是整套统计调查表,均只能认定行为人迟报一次。例如,某石灰厂因统计员生病住院,致使10月份的工业产值和劳动工资两张报表都发生了迟报现象。对该厂的这种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迟报两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

  ()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八)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

  ()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

  ()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

  (十一)违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法规的行为

  (十二)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规定的行为

  (十三)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行为

  (十四)不依法使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行为

  (十五)违法进行涉外调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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