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pydn-2020040006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责任部门: 发文日期: 2020年06月07日
标 题: 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

  一、统计资料的提供

  统计资料的提供,是指统计机构将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统计报告和统计公报刊载于公共媒体,或放置开放场所,以便于各级党政机构和社会公众查询,以及根据各级党政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特殊要求,对统计资料进行加工、整理、汇总后供其使用的活动。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社会经济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根据以上规定,统计机构为资料的使用者提供统计资料的目的主要有:

  ()为党政机关的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

  为党政领导机关提供统计信息服务是政府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和根本职责。因此统计机构为各级党政机构提供宏观调控和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所需的统计资料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是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各级领导机关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考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惩罚等,需要使用统计资料的,必须依照《统计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签署或者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这一规定确立了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统计资料为准制度,保证了政府统计数据的权威性,为防止人为干扰统计数据质量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为社会公众服务

  统计资料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产品,也是一种重要的信息资源。统计资料只有被使用,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其价值。统计资料来源于社会,应该回报社会。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是各级统计机构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统计部门应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通过不同的渠道,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资料,在为党政机构服务好的前提下,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

  二、统计资料的公布

  公布统计资料,是指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把统计资料向社会公开化的行为。公布统计资料,是向社会提供统计信息服务、实现统计资料社会共享的重要形式。通过公布统计资料,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国情国力,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实行有效的、全面的监督,并使国际社会了解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公布统计资料也是统计服务功能的体现,让社会公众共享统计信息资源,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作用。

  为了使公布的统计资料达到准确可靠、科学客观地描述社会经济现象的要求,避免公布统计资料的随意性,保障国家秘密、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商业秘密的统计资料不被泄漏,保障统计资料公布的权威性、连续性、系统性,在《统计法》中对统计资料的公布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对统计资料的公布活动进行必要的规范。

  ()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

  《统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由此确立了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

  除了属于国家秘密、私人和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以及商业秘密的统计资料需要保密以外,其他的统计资料都应由社会公众共同享有。

  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要求应为:首先,发布统计资料的时间基本上是固定的;其次,发布统计资料的载体应该是公开的、大众的、官方的、方便查找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同家统计局《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的规定:非秘密的统计资料,国家统计部门和主管部门要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和其他方式,及时对外发表。目前,我国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书刊等媒体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已经逐步形成制度,这包括每年按时发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按时出版中国统计年鉴,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公布年、季、月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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