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应急管理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配套制度
一、实施范围
(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二)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的确认: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证明。
(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考核:培训证明。
(五)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关证明,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六)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工作流程
(一)告知。申请办理行政事项需要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鄱阳县应急管理局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证明事项名称;
2.证明事项设定的依据;
3.证明事项的用途;
4.申请人的承诺方式;
5.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6.事后核查的监管权力;
7.告知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
(二)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的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
2.申请人符合相关条件;
3.申请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4.申请人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鄱阳县司法局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三)审查与决定。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事项并按照要求作出承诺的,鄱阳县应急管理局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依据相关行政事项的法定办理流程,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三、后续监管
(一)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将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机制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证明事项,纳入日常监管;确需现场核查的,优化工作流程、加强业务协同,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
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加强信用监管。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将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实施分类精准监管,依法加大失信约束力度,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监管措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三)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实施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鄱阳县司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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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行政事
项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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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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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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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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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证明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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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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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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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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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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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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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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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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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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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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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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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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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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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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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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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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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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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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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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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机构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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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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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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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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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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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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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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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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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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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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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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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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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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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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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或申请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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