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鄱阳县减灾委员会救灾救助
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县减灾委救灾救助专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鄱阳县减灾委员会救灾救助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鄱阳县减灾委员会救灾救助专业委员
2023年12月4日
鄱阳县减灾委员会救灾救助
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鄱阳县减灾委员会救灾救助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救灾救助专委会)工作运行,根据《鄱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组建七个专业委员会的通知》(鄱府办明〔2022〕50号)、《鄱阳县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鄱阳县减灾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鄱减委〔2023〕1号),对照《上饶市减灾委员会救灾救助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饶减专救〔2023〕1号),结合救灾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救灾救助专委会第一主任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县红十字会、县粮油总公司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县救灾救助专委会成员单位变更,需经第一主任同意,由县救灾救助专委会印发通知,并抄送县减灾办。
县救灾救助专委会有关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所在部门(单位)的接任人员自然更替,并向县救灾救助专委会办公室报备。
县救灾救助专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具体承担县救灾救助专委会日常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县救灾救助专委会在县减灾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实行主任负责制,具体负责救灾救助资金物资监督管理、灾后救助和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指导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建设等工作;启动应急(预警)响应时,做好救灾救助相关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但不代替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救灾救助职责。
第四条 县救灾救助专委会办公室在县救灾救助专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减灾委关于自然灾害本专业领域救灾救助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救灾救助工作举措和建议。
(二)承办县救灾救助专委会会议、文件起草、制度制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三)负责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做好县救灾救助专委会工作情况总结,向县救灾救助专委会和县减灾办报告工作情况。
(四)承办县救灾救助专委会和县减灾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县救灾救助专委会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救灾救助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灾情统计报送、救灾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灾情和查灾核灾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相关工作;按权限管理、分配中央和省级、市级、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承担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等相关工作,会同相关方面指导灾区开展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国内外对县政府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统计、分配,协调有关部门发布信息;指导灾区开展自然灾害灾情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指导灾区制定灾毁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县级资金支持灾区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提供工业企业灾害受损情况,指导灾区工业企业开展生产自救;协调有关方面组织相关工业企业开展救灾救助物资紧急生产工作。
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在核实灾情的基础上提出中央和省级、市级、县级救灾救助资金安排使用方案,及时下拨相关救灾救助资金;参与制定重大自然灾害救灾救助有关工作政策。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信息、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及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县住建局、县城管局:负责提供城市供水、道路、排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指导灾区开展因灾受损民房鉴定,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灾区将因灾倒房户中“六类人员”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畴;帮助指导灾区恢复重建。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提供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灾害损失、各类公路因灾损毁情况;协调救灾物资调运车辆公路收费站优先通行。协助做好因灾造成公路水路交通阻断滞留人员的救助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作物、农业生产大棚、畜牧业及农业受灾损失情况;负责组织向灾区调运救灾种子、农药、农机等农用物资,帮助灾区恢复农业生产。
县卫健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心理援助和传染病防控等工作。必要时派出县级卫生应急队伍前往受灾地区支援。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灾区日常生活必需品价格违法行为。
县红十字会:配合县应急管理局做好救灾捐赠工作;依法管理使用其接受的捐赠款物。
县粮油总公司:负责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调运工作,按程序组织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紧急采购。
第六条 县救灾救助专委会工作制度。
(一)县救灾救助专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召开有关成员参加的专题会议。会议由第一主任或主任召集,会议议题由办公室提出,报请第一主任或主任审定。
(二)县救灾救助专委会全体会议议定事项,由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县救灾救助专委会报告。县救灾救助专委会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
(三)县救灾救助专委会安排工作、协调事项等形成的文件需抄送县减灾办。
第七条 县救灾救助专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县救灾救助专委会成员单位确定一名业务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县救灾救助专委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络。
(二)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县救灾救助专委会联络员会议,会议由县救灾救助专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
(三)县救灾救助专委会办公室每年年初向专业委员会和县减灾办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安排,遇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县救灾救助专委会工作情况。县救灾救助专委会重要会议、领导批示、重要工作开展情况等事项及时报告县减灾办。
(四)县救灾救助专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工作、协调事项文件需及时抄报县减灾办。
第八条 根据规定,县救灾救助专委会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或答复问题等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特别是指令性文件。
第九条 本规则由县救灾救助专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